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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单位是什么?教育行政处罚中的人身罚是什么?

2023-05-24 16:02:55 来源:法制法律网

一、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怎样的

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:

1.申诫罚。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

2.能力罚。针对法人的包括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、销办学许可证、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。针对自然人的包括取消考试资格、取消考试成绩、停考或限考、取消录取资格、撤销教师资格、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6种。

3.财产罚。包括罚款、没收非法所得。

4.人身罚。主要是行政拘留

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》 第九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:

(一)警告;

(二)罚款;

(三)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违法颁发、印制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;

(四)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;

(五)取消颁发学历、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;

(六)撤销教师资格;

(七)停考,停止申请认定资格;

(八)责令停止招生;

(九)吊销办学许可证;

(十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。

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,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、限期改正违法行为。

二、能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单位是什么

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,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外,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。

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》 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,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外,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。

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。

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;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,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。

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,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《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》,在《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》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。

三、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

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:

1.处罚法定原则

2.处罚公正、公开原则

3.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

4.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

5.不免除民事责任、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

6.救济原则

7.处罚追究实效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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